.prngen2{BORDER-BOTTOM:1pt; TEXT-ALIGN: LEFT; BORDER-LEFT:1pt; PADDING-LEFT:0.50em; PADDING-RIGHT:0.50em; VERTICAL-ALIGN: TOP; BORDER-TOP:1pt; BORDER-RIGHT:1pt}.prngen3{BORDER-BOTTOM:1pt; BORDER-LEFT:1pt; PADDING-LEFT:0.50em; PADDING-RIGHT:0.50em; VERTICAL-ALIGN: BOTTOM; BORDER-TOP:1pt; BORDER-RIGHT:1pt}.prntblns{BORDER-BOTTOM: 1pt; BORDER-LEFT: 1pt;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BORDER-TOP: 1pt; BORDER-RIGHT: 1pt}.prntac{TEXT-ALIGN: CENTER}纽约州LAKE SUCCESS2014年9月9日电 -- 以下就建议书 RMBS 妥协的声明将由 GCG 公布。关于拒绝接受与JPMORGAN(摩根大通)之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司法指导诉讼公告本公告前日向本文序言 A中列明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和贷款团体(即“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之证书、票据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下称“证书持有人”),及其他有可能与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收到。证书持有人及其他公告接管人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公告所援引的材料,并咨询其法律和财务顾问。拒绝接受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有可能对证书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根本性影响。
公告前日由以下各方: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TRUST COMPANY, N.A.DEUTSCHE BANK NATIONAL TRUST COMPANY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LAW DEBENTUR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WELLS FARGO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WILMINGTON TRUST, NATIONAL ASSOCIATION 各自作为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的受托人、契约受托人、独立国家受托人和/或接任受托人(总称“接受方受托人”,各方在此皆为“接受方受托人”)向证书持有人收到。本公告包括对证书持有人十分最重要的信息。所有保管人、代管人或其他中间人(如限于)需在接到本公告后,尽早并转转交证书持有人。
日期:2014年8月20日 本公告(下称“公告”)根据限于的港龙及服务协议、契约、服务协议、抵押贷款出售协议、委任协议和/或监管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的其他协议(下称“监管协议”),由接受方受托人向您收到。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拒绝接受 本公告牵涉到由二十一 (21) 位机构投资人(下称“机构投资人”)构成的团体与 JPMorgan ChaseCo. 及其必要和间接子公司(下称“JPMorgan(摩根大通)”)于 2013 年11月15日所议定、2014年7月29日所修改的 RMBS Trust Settlement Agreement(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妥协协议)(下称“Modified Proposed Settlement Agreement[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或“妥协”)。
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副本可从以下地址提供:an(摩根大通),在经历还包括考量专家报告在内的评估流程之后,接管方受托人代表其兼任受托人、契约受托人、独立国家受托人和/或接任受托人的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各已拒绝接受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但不受最后法院判决之约束。最后法院判决 – 司法指导诉讼公告 接受方受托人已根据 CPLR7701, In the matter of the application of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et al.(关于美国国家银行协会的申请人)(索引号 652382/2014)(“第77条诉讼”),在纽约州纽约郡较高法院(“法院”)明确提出诉状(下称“诉状”),启动司法指导诉讼。在第 77 条诉讼中,接受方受托人谋求裁决以下事实,即接受方受托人代表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对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拒绝接受,科接受方受托人合理愿意行使其在限于监管协议项下所拥有的权力,且证书持有人不得因接受方受托人评估和拒绝接受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并根据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条款不予实行,而对其驳回赔偿。
此裁决日后做出,在沦为最后且不能裁决(还包括任何申请人亦须审核过期的情形)之裁决后,即包含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时所所述定义的“最后法院判决”。2014年8月15日,法院施行命令(“8月15日命令”),批准后与第77条诉讼涉及的公告程序,此外还做出以下规定: 任何与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不存在利害关系者,不应在2014年12月16日上午10:00(“听证会日期”)于法院 IAS Part 60 号法庭(地址为 60 Centre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当庭,或于之后律师公开发表听证会意见之时陈述涉及理由,解释法院为何不不应根据 CPLR7701 规定施行命令,对接受方受托人以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之受托人、契约受托人、独立国家受托人和/或接任受托人之身份所明确提出的诉状,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法院保有延后听证会日期或做出任何涉及推迟的权利,除就听证会日期或任何涉及推迟或电子递交的命令收到口头通报之外,需要做出任何其他形式的更进一步通报;且法院保有批准后接受方受托人谋求妥协(还包括妥协各方根据妥协条款表示同意的此类修改内容)的权利,除8月15日命令中规定的通报之外,需要做出任何形式的更进一步通报; 任何无意参加听证会以反对或赞成妥协和/或诉状的潜在得失关系人,可特地或由律师于听证会日期参加,并根据法院更进一步的命令,明确提出不顾一切的涉及证据或论证;但前提是,除指出正当理由的情况外,除非出庭意愿书面通知连同该人士当庭对任何事项明确提出赞成之声明及其理由,以及该人士期望法院予以考虑的所有文件皆在2014年11月3日当天或之前递交法院并递送接受方受托人的法律顾问,否则法院会征询任何个人公开发表赞成妥协的听证会意见,会接纳任何个人就赞成妥协递交的任何材料; 任何潜在利害相关人如果不按8月15日命令所述方法明确提出赞成意见,将视作退出赞成的权利(还包括任何裁决的权利),并将总有一天禁令在第77条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向法院明确提出赞成意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2014 年12 月 3 日当天或之前,对任何此类赞成或任何不利于妥协或与之涉及的递交材料做出号召的任何文书,不应递交法院并递送 (i) 任何已递交赞成意见的个人,和 (ii) 任何已根据 CPLR320 获得许可委托调解并在第 77 条诉讼中月出庭的个人; 除指出正当理由的情况外,除接受方受托人的律师之外的任何个人均不得在听证会日期出庭公开发表听证会意见,除非此个人已根据8月15日命令递交赞成意见,或不利于妥协或与之涉及的递交材料; 法院就妥协和第 77 条诉讼所有涉及事项,保留对接受方受托人、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以及所有信托受益人(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受益人)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在第 77 条诉讼决期间,接受方受托人可针对任何信托受益人就第 77 条诉讼之涉及主题事项而明确提出的主张、指控、公告或命令,在不予号召或采取行动之前向法院谋求指导; 所有拒绝或获准接受方受托人递送,或由随后获得许可委托调解的任何一方递送的文书,除非一方或接管人取得免税,否则不应于法院电子递交系统(“NYSCEF”)递交,并通过隔夜邮件递送或特地递送; 由任何反对者或其他未获得许可委托调解的潜在得失关系人递送的任何文书,除非一方或接管人取得免税,否则不应于 NYSCEF 递交,并通过隔夜邮件递送或特地递送接受方受托人; 任何个人递送的所有文书的两份硬拷贝及涉及递送证明也不应在此类文书必需递交的日期之前,交由 Part 60 的书记文档。(例如,8月15日命令第 6 段拒绝在 2014年11月3日之前递送并递交出庭意愿书面通知。硬拷贝也不应在此日期之前由 Part 60 书记文档)。
对于本陈述理由命令未注明递送和递交日期的任何文书,两份硬拷贝不应在交还日期之前交由 Part 60 书记文档,如有可能,最少在交还日期之前 7 天以上。除指出正当理由的情况外,除非已根据本段拒绝递交此硬拷贝,否则会批准后任何听证会申请人; 任何出庭意愿书面通知及赞成理由声明,以及任何根据第77条诉讼之目的而拒绝或获准递交的其他书面建议和文书,皆不应遵循以下拒绝。此类文书不应使用双倍行距,总计不得多达15页(不还包括文件证据),除非在递交文书之前已由法院许可放松页数容许。
(例如,出庭意愿书面通知、赞成理由声明和支持性法律备忘录一共不不应多达15页);以及 任何委托月调解的催促(与递交出庭意愿书面通知正好忽略)不应按陈述理由命令而非分开诉状的方式做出。法院将不会拒绝接受 2014年8月15日之前递送并递交的诉状。
8月15日命令提供地址如下:an(摩根大通)发动赔偿的情况。请求参照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理解本公告获取之退出赔偿的原始解释。如果法院做出所催促的裁决,且此裁决沦为最后且不能裁决(还包括任何申请人亦须审核过期的情形)之裁决,同时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产生效力的其他条件皆符合,则所有证书持有人都将受到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约束,无论其否就所诉事项出庭,或对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递交任何赞成意见。诉状、递交以反对诉状的任何文书、法院在第 77 条诉讼中收到的任何命令以及与第 77 条诉讼涉及的其他信息将在以下地址获取:http://www.rmbstrusteesettlement.com/index.php(“JPM 建议书妥协网站”),该网站不会在第 77 条诉讼中递交其他文书或做出其他命令时改版。
您还应当需要从法院的网站上提供在法院立档的任何文件,法院的网站是:http://iapps.courts.state.ny.us/iscroll/。如有任何问题,在美国境内可约见 (855) 382-6461,境外则约见 (513) 785-0998,或发送到电子邮件至 questions@rmbstrusteesettlement.com。证书持有人如有疑惑,不得递交给法院或法院书记。
杂项 本公告阐述了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和第 77 条诉讼,并非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或第 77 条诉讼的原始声明,也不是涉及法律或涉及法律程序的阐述或声明。本公告敦促证书持有人及其他潜在利害相关人细心考虑到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的含义,还包括退出声明与借贷赔偿及递送赔偿,并向其各自法律和财务顾问展开咨询。证书持有人及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中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不该只倚赖接受方受托人、其律师、专家或接受方受托人雇佣的其他顾问作为其唯一的信息来源。
请注意,本公告并非目的作为接受方受托人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关联公司、代理、律师或员工明确提出或代表其明确提出的投资、会计学、财务、法律、税务或其他建议,违者不作此说明。接到本公告的每位个人或实体不应就本公告所述之事项,向其各自的顾问谋求建议。序言 A 接受方信托和贷款团体名单以按修订版建议书妥协协议第 2.03(c) 条规定在司法指导诉讼中谋求最后法院命令为前提拒绝接受。
除非另有命令,否则拒绝接受即与特定信托的所有贷款团体或次贷团体(如限于)涉及。The Bank of New YorkMellon, as Trustee BALTA 2005-1 BALTA 2005-10BALTA 2005-2BALTA 2005-3BALTA 2005-4BALTA 2005-5BALTA 2005-7BALTA 2005-8BALTA 2005-9BALTA 2006-1BALTA 2006-2BSABS 2005-SD1BSABS 2005-SD2BSABS 2005-SD3BSABS 2005-SD4BSABS 2006-2 BSABS 2006-3 BSABS 2006-4 BSABS 2006-SD1 BSABS 2006-SD2 BSABS 2006-SD3BSABS 2006-SD4BSABS 2007-1 CHASE 2006-S2GPMF 2005-AR1 PRIME 2005-1 SAMI 2005-AR1SAMI 2005-AR2SAMI 2005-AR3SAMI 2005-AR4 SAMI 2005-AR6SAMI 2005-AR7SAMI 2005-AR8 SAMI 2006-AR1SAMI 2006-AR2 SAMI 2006-AR3SAMI 2006-AR4SAMI 2006-AR5SAMI 2006-AR6SAMI 2006-AR7 SAMI 2006-AR8The Bank of New YorkMellon Trust Company,as Trustee CFLX 2007-1CFLX 2007-2 CFLX 2007-3CFLX 2007-M1CHASE 2006-S3CHASE 2006-S4 CHASE 2007-A1CHASE 2007-A2CHASE 2007-A3CHASE 2007-S1 CHASE 2007-S2CHASE 2007-S3CHASE 2007-S4 CHASE 2007-S5CHASE 2007-S6Deutsche BankNational TrustCompany JPMAC 2007-CH1 JPMAC 2007-CH2 JPMAC 2007-CH3 JPMAC 2007-CH4 JPMAC 2007-CH5 JPMAC 2007-HE1 MSST 2007-1HSBC Bank USA,National Association BSMF 2006-AC1 JPALT 2006-A5 JPALT 2006-A7 JPALT 2007-A1 JPMMT 2006-A5 JPMMT 2007-A1 JPMMT 2007-A2 JPMMT 2007-A5 JPMMT 2007-A6 LUM 2006-3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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